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灌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灌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
2.2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5.2 启动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 奖励与责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连云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地震、洪涝、干旱、冰雹、雪、台风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视情适时启动本级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2.1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灌南县自然灾害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执行县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等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乡镇政府应成立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 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县、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2 县镇(乡)政府要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3 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4 县镇(乡)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镇(乡)财政部门应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库。明确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救灾物资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供货机制、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完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保证信息畅通,确保县、镇(乡)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县镇(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委、经信、卫计委、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与渔业、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 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7 科技准备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委、卫计委、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与渔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8 宣传和培训组织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农委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县减灾办报告。
县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4.2 灾情管理
县、乡镇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县镇(乡)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县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5.3.1 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5.3.2 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3.3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3.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3.5 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5.3.6 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根据灾情决定启动应急等次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10%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办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县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有关救灾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部门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并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住建部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县卫计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县减灾委主任指示,县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10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3000间;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县农业人口5%以上。
(2)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办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县减灾办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县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民政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5000人;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1000间;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灾害发生地农业人口30%以上。
(2)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办主任建议,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办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办主任(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县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向县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2 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并向县政府和省民政部门申请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重建工作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估。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